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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

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

财税〔2014〕106号
2014-12-12

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

文号:财税〔2014〕106号

发文单位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发文日期:2014-12-12

状态:全文有效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,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将汽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.12元/升提高到1.4元/升。

二、将柴油、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.94元/升提高到1.1元/升。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。

三、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2014年12月12日

附件下载: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

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

附件:

财税〔2014〕106号.ra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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